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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
在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具有质量和数量两个特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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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的认定是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未遂认定(1)犯罪实施达到犯罪者的犯罪目的,即犯罪的完成形态。(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行为者的意志以外的理由没有成功的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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