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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具体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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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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