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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三款...
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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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追认合同,就是不承认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合同没有生效。一个月内不追认合同就是无效的。 在一个月的追认期内这个合同叫做效力待定合同,也就说到底有没有效力等待有权人的追认。 合同向对方有权要求代理人追认,这个行为叫做催告权。也有权利要求撤销该合同,让该合同直接无效,这个权利叫做撤销权。 这个合同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里面涉及的,是对该合同的一个特殊规定,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也防止代理人长时间拖延,使合同一直处在待定的状态。
拒绝追认效力待定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三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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