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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收集犯罪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没有资格自己去法院起诉。但是,某些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
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如侮辱、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等不属于自诉的罪名的。2、司法实践中,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不予立案,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没有规定书面通知。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并不通知控告人,控告人找去问,才口头通知“那个事没有立案”。向公安机关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很难的。而且《不予立案通知书》只能给“控告人”,控告人不一定是被害人,被害人拿不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就不能到法院提出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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