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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

2021-11-17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高法解释》第一条还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受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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