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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举...
建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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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综合执法部门对行政区域接壤地区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管辖,也可以提请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一)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渔政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渔政和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九)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民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可以由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除前款规定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继续行使。
建设、环保、工商、国土资源、农经、水利、公安、安监、人防和发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积极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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