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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调解申请 (1)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 (2)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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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2、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3、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庭外调解程序: 1、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2、调解的期限: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十日。 3、调解的参加人员: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4、调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5、调解的顺序:(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 (7)制作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8)当事人领取调解书后又反悔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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