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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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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海市为例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按照山东省新工伤赔偿标准,威海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均增232.96元。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威海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新标准,威海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均增232.96元。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为了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通知》要求,威海市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共支出工伤保险基金495.65万元。其中,为230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36.32万元,月人均增加232.96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1579.24元;为139名工伤职工调整生活护理费14.14万元,月人均增加165.37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1013.91元;为674名供养亲属调整抚恤金48.67万元,月人均增加76.58元,调整后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722.15元。目前,调整工作已经结束,待遇提高部分金额已经全部发放到位。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死亡职工工资为基础,配偶每月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27个月工资,二级为25个月工资,三级为23个月工资,四级为21个月工资,五级为18个月工资,六级为16个月工资,七级为13个月工资,八级是11个月工资,九级为9个月工资,十级为7个月工资。 5、关于伤残津贴,应按月支付,一级为工资标准90%,二级为工资标准的85%,三级为工资标准80%,四级为工资标准的75%,五级为工资标准的70%,六级为工资标准的60%。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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