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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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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 1、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公道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公道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专利主管部分实施强制许可的正常条件。具体来讲,实施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一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三是只有当申请人在公道长的时间内,仍不能获得这种许可时,才能实施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非正常情况下实施强制阻抗的条件。专利权固然是一种独占权,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尽对的,都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国家、民族、人民大众的利益,授予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是符合立法意图的。 3、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措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实在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就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该条还规定:“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可见,这种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必须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进,或者前者影响后者的实施;二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公道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实,然后由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1、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可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2、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是指其实施有赖于一项专利实施的专利。由于从属专利权人不获前一项专利的实施权其专利就无法实施,故对于比前一项专利在技术上更为先进的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之从属专利权,可给予实施前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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