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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有婚外情过错能作为离婚理由,但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婚外情一般是能作为离婚的理由的,但是如果是诉讼离婚,当事人以婚外情为由起诉的不一定会判离,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或者是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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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作为夫妻离婚的理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具体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有婚外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但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感情已经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并且手中还握有相关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判决双方离婚,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视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那这种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呢也未必。有一些家庭虽然曾经发生过婚外情问题,但后来对方谅解了,有过错的一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调整了自己的行为,这一类家庭经过冷静的思考和双方共同的努力,使家庭又回归于平静。而另一类家庭可能由于一方的婚外情过错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恶化,在这种情形下,在法院第一次不准判决离婚时,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一个六个月的冷静期,在这六个月之内没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诉要求离婚。如果经过这六个月的冷静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者说有婚外情过错一方仍然我行我素,那么可能就会采取第二次起诉,第二次判决离婚的方法。这个时候法院才会认为由于婚外情的过错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的破裂,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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