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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特殊要求: 1、应当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特殊要求: 1、应当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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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特殊要求: 1、应当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4、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6、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有年龄条件要求。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由此可见,累犯是不适用未成年人的,所以特别累犯也是有年龄限制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特别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1、不成立。 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关于特殊累犯年龄限制的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不适用累犯,而特殊累犯属于累犯的一种,因此特殊累犯的年龄限制应同累犯一样,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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