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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22-09-10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纳入小学、初中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高中选修课程,支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教学和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二)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规划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四)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与海洋与渔业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六)卫生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七)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九)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民宗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一)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做好XX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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