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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计算,没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的利息来但是不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最高不得超过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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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等于债券的每期初帐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由于债券的帐面价值随着债券溢折价的分摊而减少或增加,因此,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逐期增加。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计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的差额,即为每期溢折价的摊销数。采用实际利率法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如为分期付息债券,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减去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贴现值各期收取的债券利息的贴现值并采用“插入法”计算得出。下面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进行说明。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0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万元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250万元,票面年利率 4.7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甲公司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首先计算实际利率,(59×51250)/(1R)^5=1000,得出R= 9.09%,此时不编制“实际利率法摊销表”。 (一)20×0年1月1日,购入债券,分录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贷:银行存款1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 (二)20×0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1250-250=1000,分录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250× 4.72%=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差额=3 1.9贷:投资收益1000× 9.09%=90.9; (三)20×1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借方余额=1250,“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借方余额=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贷方余额=250-3 1.9=21 8.1,因此,其账面价值=125059-21 8.1=1090.9,实际上账面价值可以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总账余额得到,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250× 4.72%=59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贷差额=40.16贷:投资收益1090.9× 9.09%=9 9.16;其实公司债券在刚卖出去的时候,是不怎么赚钱的,但是到达的一定的时间期限,就是比较赚钱的,买公司债券跟买股票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在这里温馨提示大家一下,投资有风险,理财很谨慎,凡事大家要琢磨一下。
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本金×利息×贷款期限;比如贷款20万元,月利息0.71%,月利息20000*0.71%*1月=1420年利息0.71%*12=8、521%贷款20万元,期限1年,年利息8、521%,年利息20万元*8、521%*1年=17042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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