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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
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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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注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流程有: 一、申请。 (一)时效。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条件。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一)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二)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三)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四)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五)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流程有: 一、申请。 (一)时效。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条件。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一)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二)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三)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四)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五)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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