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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一般为3-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期限为30日,如果不需要批捕,30天就是最长期限。 如果有逮捕必要,...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一般为3-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期限为30日,如果不需要批捕,30天就是最长期限,如何有逮捕必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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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侦破、检察机关批捕,法院审理,共分为三个阶段。案件所需时间为三个阶段之和,法律并没有规定最短时间,只规定了最长时间。一、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期限37日(提请批捕最长时限30日;批捕的时限7日,期限届满如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侦查期限二个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个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五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七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八个月: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九个月: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重新计算: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特殊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三、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一个半个月: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看具体情况。一般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移交检察院需要两三个月。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权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逮捕以后公安局侦查的一般期限是两个月。 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 公安补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又是一个半月, 如再退查公安机关一个月,检察机关一个半月; 因此,在公安和检察阶段的时间最长总计8个半月。 当然这是最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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