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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正当不出庭的,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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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故两次不到法院就可以拘留,但民事案件一般不使用这种手段 2、第一,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通常不支持赔偿两倍房租的要求。因为这个金额太高,法院有可能适当判断支付一部分违约金。 第二,被告不到庭,对于维护被告的权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被告不去法院依法判决,公告送达,可以强制执行。但由于柏高在外地,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根据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按实际情况,如果被告不服上诉中级法院,法院开庭,由于一审被告上诉的在二审作为原告,而一审原告在二审作为被告,被告不按法律规定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缺席作出相关的判决、裁定。另外,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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