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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规章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1、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罚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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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和组织的活动不具有经济目的的那些行为,也就是说,公民、组织的活动不是为了营利,比如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开车闯红灯、门前三包失职等,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作了较大的限制,从长远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规章设定处罚应是逐步取消的。规章主要的作用应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不是设定行政处罚。 从目前情况看,规章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大体有三种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规章在这些规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不属于创设权,应允许规章作出具体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规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又增加了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扩大了行政处罚的限度。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明确规章的规定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3、法律、行政法规对某项工作没有作出规定,规章对此进行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对于这种由规章创设的行政处罚,应有严格限制。对人身罚和行为罚规章不能创设;可以设定警告,也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有的法律规定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的职责,比如商标法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计量法规定了国家标准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这类直属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在实际工作中,这类机构承担着大量的管理工作。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规章的职权,没有规定国务院直属局有制定规章的职权(立法法规定了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为了解决国务院直属机构进行管理的需要,行政处罚法采取授权的办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设定行政处罚、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对部、委员会的相应权限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包含以下几种: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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