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
信息网络非法利用罪构成要素: 1、直接故意表现为主观方面;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上,行为人以盗窃、收购等方式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构成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交易。涉及一张以上信用卡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人已浏览
75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