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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举证责任

2022-08-08
根据个人的归纳,在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一般原则: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查明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程序中,一般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从行为责任上来说,行政机关负有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从结果责任上来说,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查明违法事实,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做出或者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都由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负最终的证明义务。但是,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对有利于当事人的积极事实提供证据。从行为责任上来讲,当事人有义务按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从结果责任上来讲,如果当事人不按要求提供,视为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相应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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