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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跑路风险。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虽然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加之各部门加强对P2P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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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平台网页上是否有关于“担保”类、“保证”类相关宣传或字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审查投资合同各类条款,特别关注合同上是否有债权回购条款、债务担保条款、债务代偿条款等。注意纠纷解决条款,区分救济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 3、我国网贷投资人主体含义多元化,不同语境有不同称谓:“投资人”、“出借人”以及“金融消费者”。特别审查整套投资协议的用语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混淆,致使出现以“债权转让为名”的投资关系和以“投资为名”的债权转让关系。两者在法律上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维权者在日后诉讼立案及论证请求权基础上造成较大的影响。 4、电子证据及时公证,包括电子合同,相关平台网页证据等,防止网贷平台篡改网页或数据,导致增加日后调查取证的难度。公证费用为2000元左右。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一、技术风险:既然是,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信息技术风险。一般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网站都是购买的现成模板,没办法做后期维护,但市场中不断出现黑客攻击,很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二、资金风险:这也是目前行业中无数投资人呼吁第三方资金托管的理由。不少平台涉及自融、资金池,更严重的直接属于资金诈骗。三、资质风险:资质风险是阻碍网贷平台发展的一大障碍。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净资本”管理,也没有银监会的牌照,大部分的网贷平台都是非法吸取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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