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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对社区戒毒人员,由派出所监管、社区帮教。在监管期内,”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第三十五条)”派出所会定期不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抽查,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会经常帮教、考察。戒毒人员外出使用身份证时,也会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测,处于全方位被监管之中。总而言之,对于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上所述,希望你采纳。同时三年监管期满,未发现吸食或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可以解除动态监管。
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人民法院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行政罚款可以折抵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但是两者之间暂时不能相互转换,也就是法院判处罚金不可用之前的行政拘留折抵,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不能以行政罚款折抵。 但是刑期和罚金的折抵前提都是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时行政机关已经针对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触犯了某个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于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此时司法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同时受到两个处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就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对前一个处罚的执行就可以在后一个处罚执行时相应折抵。这一规定是考虑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只应作出一次处罚,适用了刑事处罚,对于同种类的(如人身罚、财产罚)行政处罚就不宜再适用了。但由于实践中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行政处罚法便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同一种类的刑罚,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关于刑期的折抵问题,刑法规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行政处罚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同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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