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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
算不算超生,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象你所说的,绝对是违法生育行为。各省及各级的党委政府出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有专门的规定,作为国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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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犯罪分子,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撤销缓刑,到底违反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刑法未规定,只笼统规定一个“情节严重”,这十分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应当将情节严重、违反何种法律、法规明确化,甚至量化。我们认为借鉴国外有关立法例,可将以下情形规定为情节严重:其一,缓刑犯严重、持续或者多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行为。其二,缓刑犯持续或者多次脱离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因此有理由怀疑他将再次危害社会或者犯罪。其三,虽未构成犯罪,但严重违法,且屡教不改,达到可以处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程度的。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此可以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构,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
如果拒绝缴纳超生后的社会抚养费,当计生部门起诉到法院之后,才会出现被冻结公司账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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