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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具体行政...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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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范围扩大,规章授权组织及复议机关均要当被告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二条增设了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被告资格从行政机关扩张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定授权的履行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今后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新《行政诉讼法》在被告资格问题上作出的另一个重大的修改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意味着,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原行政行为还是维护原行政行为,都要当被告。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所以行政复议机关调取证据属于正常办案行为,公民理应配合。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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