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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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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步骤为:第一,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第二,出具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第三,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30天到三个月;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第四,召开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第五,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重整申请权人应在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 企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申请人与重整申请权人不同,法律意义上的重整申请人可以不用满足任何条件,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申请人都可以称之为重整申请人。但该重整申请人并不一定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没有申请权的,该项申请便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更不可能启动针对债务人的破产司法程序。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性权利,法律赋予某一程序主体享有申请重整的权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11、《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2、《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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