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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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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 1/3页 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 (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 (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 (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其含义与该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相同。 三、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双十一”购物节即将来临。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4日在北京表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认定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当日闭幕,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解读。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新社记者杜洋摄 杨红灿说,“双十一”等网络节日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有非常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恶意刷单等行为。“在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之际,刚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了,所以这对于我们规制相关的问题是有帮助的。” 杨红灿表示,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9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杨红灿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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