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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欺诈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因此合同获得的财物需要返还,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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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合同未撤销的,继续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即合同被撤销后,双方应当返还原件。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因一方过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 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是: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4、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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