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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区域同行业企业达到十家以上,应当以行业为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己方要求、条件,不得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对方协商代表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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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如果没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如果规定期限内协商双方未收到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协商双方的名称、地址;(二)收到时间;(三)审查意见和理由;(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注明修改意见,并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工资集体合同不能生效。协商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对审查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经协商一致后修改工资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审查;一方或者双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将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公布。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各企业要将合同文本与企业认可协议一同向职工公布。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应当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规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二)阻挠监督检查的;(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四)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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