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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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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破坏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收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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