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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和执行,有四种情况:1、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
1、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刑期。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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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时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是:《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即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针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该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4.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该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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