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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交付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所有涉及的医疗机构应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家医疗单位,当事人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时,只能向其中一家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公正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交给社会团体组织医学会。医学会有三个层次,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具体分工是: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鉴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在实践中,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案例很少,通常由两级地方医学会进行鉴定。有时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由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利用医学、法医等科学知识和技术,检查、鉴定和判断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相关专项问题,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地点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就应当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鉴定文书最后一页的要求,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根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原则,组织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评估委托,诉讼当事人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协商,由人民法院指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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