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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赔偿协商不好,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你所说的情况公司有没有责任得看情况,一般情况下公司是没有责任的,不过如果这个是属于下班路上还可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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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下班回家,路上摔倒,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雇工收工回家途中摔倒与其被雇佣,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雇主也没有过错,要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雇员在收工回家途中受损,既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在雇佣活动中受损,雇主、接受劳务一方也没有过错,则雇主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3、如果是在企业工作,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认定为工伤。在企业工作,上下班期间受了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为个人提供劳务,上下班期间受了损害,不算雇佣活动的范围内,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此一比较,二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这是由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工伤保险有社会保险的国家福利性,工伤的赔偿责任也并不是某单个人或者单位单独承担的,而是国家和社会分散了风险,分担了责任。而对于都是单独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来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来解释和类推,这就无故且无限制的加重了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为提供劳务的一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样有失公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看一下你是否属于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可以判断一下,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 具体赔偿: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人在上下班过程中意外受伤,按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如单位购买了保险,社保基金赔偿,单位没有购买保险,单位比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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