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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那么那种借条能证明是诈骗呢,首先, 1、诈骗,是指以非法占...
借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那么那种借条能证明是诈骗呢,首先,1、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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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来看,两项罪行相对接近,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避免混淆:(一)犯罪对象同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二)主体要件相同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三)客观要件相同的两项罪行表现,可能是编制引进资金、项目、经营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书,保证虚假产权证明书,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保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四)客体要件相近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侵犯贷款罪的主要客户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权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权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此,如何辨别二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诈骗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贷款,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行为的方式是二者主观意图上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人没有将借款据为己有的意图,有明确的还款目的及还款行为;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将钱款占为己有,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目的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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