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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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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出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最长的,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不得超期。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就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逮捕和拘留的最长时间七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第158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批捕审判大约需要1至4个月的时间。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为2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为1个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判决期限为3个月;案情复杂的,每个阶段可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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