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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捐赠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向全民健...
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体育设施的规划,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受让人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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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现役专业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活动的,不计入比赛成绩。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在市政公园、社区、绿道等公共场所和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简易全民健身设施,并负责更新、改造或者拆除。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建设的简易健身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由管理单位向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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