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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任...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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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事条件: 合并各方注销,设立新的企业法人; 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 3、合并各方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5、订立合并协议。其程序如下:1。企业准备好文件材料后,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凭相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证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注销通知书》;或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条件如下: 1、登记前,原企业已经注销登记; 2、报纸刊登新设合并公告; 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前债务已清偿; 5、已签订合并协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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