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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资企业董事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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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资企业董事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规定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变动备案表注3》 3、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其债权。2、合伙企业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解散合伙企业,并在报纸上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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