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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为: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
1、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为: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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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其具体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包括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以及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包括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以及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需要提醒的是,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所关联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行政处理,解决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对于医疗纠纷的赔偿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进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程以及责任比例等。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全身瘢痕面积<30%;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6)双眼矫正视力≤0.8;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无功能障碍;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41)胰修补术后)颅骨缺损9~24cm2,余3~4指末节缺失,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9)肝修补术后,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发声障碍;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37)胸壁异物滞留;38)肋骨,张口困难Ⅰ度;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19)牙齿除智齿以外;33)足背植皮,面积>100cm2;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40)脾修补术后;15)一耳或双耳缺损>2cm2;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鼻病(无症状者);18)嗅觉丧失;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31)除拇指外、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26)一手指除拇指外;32)除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8)晶体脱位;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年龄在50岁以下者;2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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