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票据的功能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流通作用。 《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
票据的功能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流通作用。 《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票据功能:1。支付功能。二、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三、信用功能。也就是说,票据当事人可以用自己的信誉,把未来能得到的钱作为现在的钱。四、结算功能。也就是说,债务抵消功能。五、融资功能。也就是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贴现和再贴现来实现的。六是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只要票据有权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
与票据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 (2)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 (3)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而对票据、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9人已浏览
419人已浏览
908人已浏览
4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