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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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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引诱、容留、介绍十人次以上卖淫;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已经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五人次卖淫的; (3)、容留、介绍卖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三人次卖淫的; (4)、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三次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成年人传棰建替物品构成犯罪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优生优育百分百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是指利用未成年人对性的好奇心,出于牟利或者色情淫乱等非牟利的目的,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刊物、影片、图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其他淫秽物品,拉拢腐蚀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的手段包括出租、播放、出借、赠送、散发、展览、讲解、代购、邮寄等方式。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远离淫秽物品的危害,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并对此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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