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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够帮助你解决“取保候审担保人责任”这一问题。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
担保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及时到达,不干扰证人作证;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离开居住的市、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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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是,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案。 责任:保证人没有尽到义务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程序,需要缴纳保证金和找一个保证人,这名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若出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担保人有负以下责任: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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