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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临淄区独生子女费的方法

2025-01-07
独生子女证已废除,奖励办法已废止。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账户建立的过渡性养老金,一些省市有提高标准的规定。不同地区规定不同,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和计生委。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可享受以下奖励或扶助: 1. 自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夫妻双方每月可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若确有困难,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当补助。 2.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可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3.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5.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同时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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