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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以及《内务条令》,因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予以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罚。但是,免于刑事处罚是确定了犯罪行为但是未予刑事处罚。对此情...
一、总结一: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不开除,交通肇事罪不一定。) 1、判处拘役、管制的可以不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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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醉驾了,并不一定就会被“双开”.如果公务员只是被法院认定为有罪,但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也即没有判处刑罚,则可以不被开除公职.现实中,有大量的渎职、失职的公务员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后,仍然担任公职的事例,例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仍担任原职务.所以,醉驾的公务员,如果能获得法院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就不会被开除公职.这当然让犯罪分子和公职人员有机可乘,存在法律漏洞.但即便如此,也只能依靠修改《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解决.事实上,所谓的“公务员醉驾”的“新规”,完全是媒体的误读,进而以讹传讹,导致许多读者误解法规真相。
不予开除。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既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缓刑并不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那么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就并未服刑,而只是在接受考验。
不予开除。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既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缓刑并不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那么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就并未服刑,而只是在接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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