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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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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餐馆和其他单位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卫生、环保、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置,也可以委托有经营资质的作业单位代为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绿地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管理养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二)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城区内铁路、公路沿线、水域、河道水面及两侧管理区域由主管单位负责;(四)各类车站、机场、停车场、地下通道、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商场(超市)、公园、风景点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六)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业主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等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八)沿街门店和经批准的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九)建筑、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现场由拆除单位负责;(十)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十一)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由业主单位负责;(十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清扫服务的,委托人应按照标准支付费用。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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