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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是十天,自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即可协商赔偿事宜。 2、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处理一般交通事故有期限,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时效一般为当场处理,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十日内制作。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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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为十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第94条、第95条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在调查现场后10天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 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疑似车辆、车辆牌照、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天。
交通事故逃逸处理期限是: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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