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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法院06

2022-0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执行规定》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主要考虑由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执行迅速、便捷。至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应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自行掌握,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执行组执行,也有的由审判庭或由执行庭作出裁定。而《执行规定》第3条第(3)项中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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