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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法院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这个问题做出以下解释: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只有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均没有法律依据。 但在我国其他一些地方,如青岛市,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根据《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仲裁案件一方的当事人对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 仲裁前保全管辖法院就是这些了。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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