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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成立清算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
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行,非破产清算由股东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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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解散清算的情形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公司被依法吊销、关闭、撤销; 5、股东请求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解散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四)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1、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2、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制度; 3、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属于破产程序中两个不同的子程序,重整可向清算转化,但是清算不可以转向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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