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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
什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如何进行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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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简化。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便利当事人起诉,及时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迅速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法定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行政信息公开案件的; (4)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
离婚案件,是一个很大的类别,不是说全部都使用简易程序。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由案情来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否则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这样的案件审理时被告不到庭,就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无法知道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有无原则分歧,所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三,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凡是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不可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可能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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