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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公共...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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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忽职守、不正当行为、妨碍国家管理活动、公共财产和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本罪是身份犯,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2、本类罪的形式大多是故意的,也有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项罪名中,24项罪名只有故意构成,9项罪名只有过失构成。3、本罪的客观行为均为渎职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确行为。4、渎职的结果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卫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失职行为,这种重大失职行为显然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重大侵害。
1.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进行界定。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只要行使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即为渎职罪主体。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立法、司法、军事等方面,涉及国家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只要依法行使上述权力的人员,都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构成渎职罪的主体。 2.渎职罪的主体的多元化,具体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政府公务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所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人员等。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 3.渎职罪主体是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的人员。即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人员,应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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