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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就不能继承生子女的遗产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与继承生子女的遗产之间不存在冲突,只要符合继承的条件,可以同时继...
当今社会,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着子女再婚的情形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往往令人头疼不已。近日,市民周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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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子女怎样继承父亲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可以的但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遗产继承有两个核心问题:继承时效和继承顺序。当事人去世时就发生遗产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当事人)父母,子女(婚生非婚生都包含)以及配偶(有合法夫妻关系),一般来说,无异议情况下是均分。另外,是否有遗嘱以及遗嘱公证会影响份额。建议尽早带上相关财产的资料信息,面询专做遗产继承的律师,再决定下一步应该如何最大化保障利益,解决问题。
两位再婚老人先后去世,男方的两个子女将继母的三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继母所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日前,天津市大港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纠纷案。据了解,李某与陈某于1987年再婚。当时李某两个子女与陈某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婚后住陈某单位分配的住房,后分两次付款于1997年买下了房屋产权。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去世后他留下的全部财产均归老伴陈某所有。李某与陈某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先后过世。2005年陈某的三个女儿经协商,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长女名下。李某的两个子女得知后,将继母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继母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陈某三个女儿辩称,该房屋是1982年企业分配给她们亲生父母的房屋,系母亲个人的遗产。法庭上,三个女儿表示,她们应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请。大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陈某去世,没有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某三个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李某与陈某再婚时,李某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与继母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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