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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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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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