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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受理程序有: 1、鉴定机构收取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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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
司法鉴定受理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1、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并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并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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